狭路相逢的“维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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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检察风云》2024年第3期58-59,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福建永安的一家餐饮企业,在商铺招牌及室内装潢中使用酒店品牌“维纳斯”,被“维纳斯”品牌方起诉,引发商标侵权之争。法院最终认定,该餐饮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酒店“维纳斯”与餐饮“维纳斯”,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公司”)创建于1993年,旗下有“维纳斯”“维也纳”“好眠”等酒店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早在2009年12月28日,维也纳公司就申请注册了“维纳斯”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酒店、餐厅、自助餐厅酒吧等,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7日。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室内装潢 餐饮企业 市场知名度 不正当竞争 福建永安 维纳斯 自助餐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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