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无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以纯获利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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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新宇 

机构地区:[1]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1期155-157,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在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民通意见》时代认可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而现行《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存在过度保护的成分,建议对纯获利益的行为做立法解释,对纯获利益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并且秉持“未成年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理性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 键 词:纯获利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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