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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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标登 王爱群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广州310030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2期12-15,共4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首次从法律上将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扩展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层面,对于密切间接选举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增强代表履职责任感和积极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在全面梳理分析广东省部分地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的工作情况、组织方式、主要内容、工作流程、结果运用的基础上,围绕向谁报告履职,报告履职的形式、频次和内容等需要在实践中厘清的问题展开研究。对此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谋划,细化实化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结果反馈和应用、增强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以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关 键 词:间接选举人大代表 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完善制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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