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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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春 

机构地区:[1]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凤阳233100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2期72-72,共1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上述规定表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讨论权”与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定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法定权力 重大事项 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和法律 讨论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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