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共犯间违法性量差的刑法解释  被引量:1

An Explanation of Quantitative Difference Between Principal and Comp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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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啸天[1,2] ZHOU Xiaotian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山东省宁阳县检察院

出  处:《清华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125-141,共17页Tsinghua Law Review

摘  要:混合引起说无法合理解释嘱托杀人中,被害人为何不可罚的问题。与此相对,修正引起说具备理论优越性。修正引起说认为,正犯、共犯的违法性在本质上相同但可以存在量的差异。对嘱托杀人分析后可知,违法性量差的产生原因在于,嘱托者具有降低违法性的被害人同意。运用违法性量差理论,可以合理解决自杀相关行为中所存在的诸问题。根据违法性量差的产生原因,对片面对向犯、未遂教唆、教唆本犯与本犯教唆这三种共犯参与形态进行梳理,可得出这三种形态中都不存在违法性量差的结论。

关 键 词:混合引起说 修正引起说 违法性量差 家长主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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