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反思与制度构建  

Theoretical Reflection and System of Fiduciary Duty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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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敏 刘轶 Dong Min;Liu Yi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2]宁波财经学院金融与信息学院,浙江宁波315000

出  处:《区域金融研究》2023年第12期13-18,共6页Journal of Regional Financial Research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京津冀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经济效应和实现路径研究”(HB21YJ016)。

摘  要: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可以轻易操控公司,在对中小股东产生拘束力的同时能够规避责任。公司法需要强化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其在具体的规制路径上具有多重选择。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不完备合同”的法律技术,赋予法官个案裁量权以应对公司治理中的问题。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具有规制成本优势,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学界对引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主张日渐高涨。文章从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现实需求出发,研判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法律定位、规制模式的比较优势和保护中小股东的优越性,运用法经济学等理论工具,分析构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可能性。最后,文章从修订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司法适用的标准化以及未来的发展与完善等角度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提出对策建议。

关 键 词:控股股东 信义义务 规制成本 法经济分析 公司合同理论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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