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避风港”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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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志峰[1] 罗力铖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人工智能》2024年第1期91-99,共9页Artificial Intelligence View

基  金: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CFX041)。

摘  要:面对数据不洁、恶意投喂、虚假生成等导致的侵权,需要合理设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传统网络侵权相比,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主体身份、侵权风险和认定标准上存在诸多差异性,但“避风港”规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在“通知-删除”规则中,可能存在数据提供方、用户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的过错,侵权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需要对合格通知与删除措施进行重新检视。在知道规则中,判断的标准应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合理设置两者的界限;而因,“算法黑箱”和服务的非公开性,以往基于服务提供者“理性人”的标准已经失效,需要构建“理性算法”标准以优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侵权责任 避风港规则 理性算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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