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体规制兼论“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行政备案”关系——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The Discussion on the Subject Regulation of Industr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ket Registration of Market Entities and Administrative Filing of Industry--Tak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ling of Real Estate Brokerage Institutions and Housing Rental Enterprises in Beijing as an Exampl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傅京桂 Fu Jinggu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4年第2期28-33,共6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行业规制应从行政类规制转向经济类规制,避免重主体轻行为的规制模式。要以特定的行业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规制,应当同时满足市场前提、法律前提、组织前提、人员前提和价值前提,即存在对应的独立市场、法律依据、现实路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效率效益。市场准入是行业主体规制的重要手段,主体登记和行政备案相较于行政批准,具有共同的核心价值关系,并在信息对象、统分力度、先后程序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和协作。本文以北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为例,重新审视行业主体规制和“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行政备案”的关系,以期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立法基础。

关 键 词:行业主体规制 市场准入 市场主体登记 行业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8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99.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