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封自家阳台被告上法庭 二审判决驳回物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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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老年》2024年第2期35-35,共1页

摘  要:案情回顾2020年9月,高某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被要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关 键 词:物业服务企业 封闭阳台 物业公司 二审判决 诉讼请求 法定条件 开发商 管理规约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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