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以监督之名行利己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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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4年第1期18-20,共3页

摘  要:“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2019年9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功能升级,新增了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

关 键 词:诬告陷害 法律责任 申诉人 纪检监察机关 功能升级 检举 真实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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