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允许分公司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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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红锋[1] 赵平平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4年第2期70-73,共4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本文作者认为,分公司作为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不宜将其排除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营造公平、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是政府采购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一步。

关 键 词:市场主体 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 放管服 修改建议 法治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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