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许诺销售可归责条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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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颖鑫 赵宇卓 

机构地区:[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2期68-7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实践中,被控侵权产品许诺销售行为,可能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延迟等损害,这种损害是可以合理推知的结果。然而,如果销售对象为特定购买人,产生的损害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评估。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产品是否存在,对于不特定购买人和持续交易的特定购买人的许诺销售认定不构成影响,但对于单次交易的特定购买人,则需要通过区分产品是否存在或是否由被控侵权人掌握来判断许诺销售的行为是否成立,进而判断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关 键 词:侵权产品 专利权人 许诺销售 侵权人 责任承担方式 销售对象 专利产品 归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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