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误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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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松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出  处:《中国税务》2024年第2期74-75,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涉及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根据187号文规定,判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购货方 虚开发票 非法手段 销售方 善意取得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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