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设期内民办学校之法律定性及其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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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曼 曾智勇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和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4期39-44,共6页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PPP模式的民办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Y22103;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省级重点课题,《新时代立德树人背景下法学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XJG-21-1-8;江西省2023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筹设期内民办学校之法律定性及其责任研究》,项目编号:YC2023-S027。

摘  要: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之重要补充,规范民办学校对于保障教育体系安全、维护师生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最后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此类条款都规定了民办学校的筹设方式及其审批时限。

关 键 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 法律定性 民办教育 筹设 实施条例 师生权益 民促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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