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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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爱竹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2期111-112,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法治社会》2023年5期,15000字一些法律人希望在法律解释论辩中模拟霰弹枪的效果——他们并不奢望“听众”全盘接受其论证,但求所援用的多个解释方法中,哪怕其中之一能够“打动”“听众”,其结论就有较大概率获得后者支持。因此,采用弹枪模式的法律人对解释方法的运用并没有固定的偏好与规程,而是秉持相当实用的态度一凡是能证立结论的,无论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抑或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皆可为我所用;反之,则弃之不提。

关 键 词:文义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法治社会 全盘接受 霰弹枪 为我所用 综合运用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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