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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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琳[1] 于轩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2期125-126,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东北师大学报》2023年5期,18000字社会保险给付具备分散用工风险的社会共济化作用,其中“先行支付”与“追偿权”的机制设定,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律的进步性。追偿权起源于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多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侵权第三人的不积极作为,诱发了先行支付与追偿权的产生和民法概念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

关 键 词:追偿权 《民法典》 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费 司法适用 民法典 东北师大学报 用工风险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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