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份判决引发的思考——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保障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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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飞跃 青措卓玛 

机构地区:[1]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3年第6期59-62,共4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案件回顾案例一:2021年10月,鸡东县检察院在办理滕某某、刘某某寻滋事案时,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同年11月,鸡东县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寻畔滋事向鸡东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程序选择均无异议,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12月,鸡东县法院采纳鸡东县检察院量刑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犯罪事实 提起公诉 诉权保障 量刑建议 程序选择 检察院 鸡东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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