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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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瑞 窦征贤 

机构地区:[1]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1期27-34,共8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民法典》施行前,存有大量未经登记的居住权,其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存有不同的裁判思路。未经登记仅产生居住期待利益,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范畴。出于生存权保障、未经登记的过错认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考量,未登记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主张权利。在满足特定要件时,可肯定其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具体要件包括:保障案外人生存权、合同在房产被查封前签订且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执行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案外人对于未及时办理登记没有过错且与债务人不构成恶意串通。出于对案外人生存权益保障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的平衡,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中,应以承受主义为原则,涤除主义为例外。

关 键 词:未登记居住权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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