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行使取回权纠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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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宇飞 牛哲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清算与破产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1期45-48,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破产取回权”的适用前提是债务人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破产企业所持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破产程序中能否行使取回权应结合股权的所有权为基础进行认定。如股权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且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且已经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认定受让方已经取得股权所有权。

关 键 词:破产申请 取回权 破产程序 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经营管理 破产企业 裁判要旨 受让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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