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概念澄清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2

Clarification of the Concept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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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一霖 黄金池 XIONG Yilin;HUANG Jinchi(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3)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2]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南昌330013

出  处:《中国种业》2024年第2期8-15,共8页China Seed Industry

摘  要:新《种子法》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这一概念,但法律条文对其内涵的表达仍需进一步澄清,加之植物新品种领域立法理论探索的不足,立法者并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则设计。纵览国际公约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立法,可在构成要件上澄清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内涵。而就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构建而言,在认定机制上,需明确原始品种、明显区别、基本特性等关键概念的内涵;在利益分享机制上,应给予上游育种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制约原始品种权人的滥诉;在纠纷解决机制上,要注重不同类型纠纷的分流处理并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

关 键 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 罗尔斯正义论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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