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共性品格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6

The Publicness Character of Securiti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ts Leg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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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果[1] 左进玮 Feng Guo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138-148,共11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ZD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证券信息披露内含公共性品格,然而当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以财务、交易等直面股东的经济信息供给为主,不仅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客观需要,造成实践中信息披露的供需错位。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回应公共性的内在构成,应将其引入《证券法》,在多元利益平衡、差异化披露和综合性披露的原则下类型化证券信息,并将社会信息纳入现行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中。在此基础上,适应性修改现行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明确重大性的具体内涵,并在《证券法》中配套纳入适应我国监管实际的、完善的安全港规则,构造具备公共性品格的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

关 键 词:公共性 信息披露 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 利益相关者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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