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兼顾——国家权力本位向被征收人权利本位让渡之限度  

The Balancing of Interests in Land Expropriation—The Limits of Transition from State Power Primacy to Expropriated PartiesRights Pri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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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小雨 Sun Xiaoyu

机构地区:[1]中国国学研究与交流中心,北京100101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149-158,共10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宅基地资格权入法后三权分置权利构造法理研究”(21BFX193)。

摘  要:我国农地征收有强制征收与自愿协商征收两种模式。强制模式下,地方政府单方主导征收、不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强制剥夺其合法土地权利、住宅不予单独补偿、未经补偿即先行征收,追究不服征收人的法律责任,凸显国家权力。自愿协商模式下,政府就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风险评估等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农地住宅先补偿后征收,让渡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改善了被征收人的生活生存条件,国家征收公权力得以维护。未来的农地征收立法,应在公正合法补偿前提下,在坚定不移完成既定征收目标的同时,增加被征地补偿方式,固定土地价值增长收益分成比例,增加被征地农民个人收入,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完善国家与被征收人共赢的自愿征收模式。

关 键 词:农村土地 农村村民住宅 被征地农民 强制征收 自愿协商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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