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青贮小麦”有关违法行为法律适用的思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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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磊 

机构地区:[1]新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新乡453000

出  处:《农业开发与装备》2023年第12期115-117,共3页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Equipments

摘  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严防“割青毁粮”,对于农民或养殖大户提前收割小麦用作饲料或进行青贮饲料储存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讨论,认为应当修订《饲料原料目录》,将青贮小麦从饲料原料目录中去除,对于“青贮小麦”的行为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梳理了当前“青贮小麦”的现状及存在的几种毁坏形式,探讨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几点思考,以期帮助做好“青贮小麦”监督执法工作。

关 键 词:饲料 青贮小麦 法律 思考分析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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