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三需要”标准的撤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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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骥 赵汝慧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 [2]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出  处:《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19-28,共10页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指导性软课题“行政复议制度在信息通信领域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新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GXZK2023-10)。

摘  要: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公法原理 民主政治 申请权滥用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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