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The Study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rime of Destroying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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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肖如 王明辉[1] Chen Xiaoru;Wang Minghui

机构地区:[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辽宁沈阳110854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53-59,共7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摘  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益的不明确,造成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同类行为的认定以及罪数的处理等方面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为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明晰该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立足于系统的服务角度释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有之义。落实到刑法条文上,可以重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并对数据法益采取二分法保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工具型计算机犯罪”竞合时的罪数处断。

关 键 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 数据 应用程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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