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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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璇 李思頔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1期36-40,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反向混淆”概念虽未在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但考虑市场发展和区分适用等因素,其有必要独立于“正向混淆”而存在。在是否构成“反向混淆”的判断上,仍应坚持“法律标准”,即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时,该条中的商品类别、商标形态、混淆三个构成要件应交叉考量并进行个案分析。此外,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虽不影响“反向混淆”被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但将影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程度。

关 键 词:商标专用权 反向混淆 《商标法》 商品类别 侵害商标权 注册商标 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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