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件审查中的主动援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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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阳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五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1期41-44,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我国《商标法》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下称撤三)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商标法》对于撤三的申请人主体资格没有设定限制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撤三申请。近年来,笔者在审查实践中发现,个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已经使用的事实,恶意滥用撤三制度,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索要费用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恶意撤三申请行为增加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维权风险和成本,不正当地占用行政资源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有效遏制恶意撤三行为,目前,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撤三案件,依法排查该商标在其他撤三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是否可以适用,也可以主动援引在先或在后案件的证据材料。

关 键 词:商标注册人 商标使用 证据材料 案件审查 立法目的 审查过程 不正当竞争 案例评析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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