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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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雪婷(译)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亚信息》2023年第8期32-34,共3页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摘  要:第118条准备期1.根据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合同,在勘探期结束和确定开采期之前,根据矿产资源利用人的申请,允许固定开采区域和准备期。碳氢化合物生产合同签订时,应当固定开采区域和准备期限。2.在准备期内,矿产资源利用人有权进行:(1)对符合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鉴定要求的采矿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和实施;(2)必要时,开展碳氢化合物矿床配套建筑工程;(3)在该矿区的试开采期间,碳氢化合物的开采量不超过产量。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为满足自己的技术需要而消耗的碳氢化合物或根据本法燃放的碳氢化合物外,矿产资源利用人有义务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内市场完全供应属于其开采的碳氢化合物。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利用 矿产资源法 碳氢化合物 合同签订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开采期 开采区域 准备期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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