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监管国际实践对我国跨境金融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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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迎新 钟莉莎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四川成都610042 [2]国家外汇管理局雅安市分局,四川雅安625015

出  处:《北方金融》2024年第1期88-94,共7页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摘  要:功能监管理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的美国,后被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运用于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功能监管实践在国际上具有代表性。我国跨境金融监管不同程度体现了功能监管理念,但存在重复监管、异质性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缺位等问题。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功能监管的法律地位,建立并表监管、限制关联交易、最低资本要求保障机制,加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审慎监管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 键 词:跨境金融 功能监管 跨境资金监管 系统性金融风险 国际实践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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