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的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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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炳斌[1] 李壮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版权》2024年第1期20-28,共9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中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二元保护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1BFX08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信息披露是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环节,但司法实践的探索以及立法论视角的讨论,均未能构建完善的网络版权侵权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认为,从当下法律规范特别是《民法典》《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出发,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为基础,从解释论视角对此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构造,不失为一项可行的选择。依托“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的开放性特征,再通过对“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的目的解释,信息披露完全可以栖身于“必要措施”。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解释论进一步展开,首先需要注意“通知一必要措施”规则适用在“信息披露”时的特殊性。其次,应承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帮助侵权行为均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保障对著作权人的司法救济。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底线,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以避免信息披露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版权侵权 信息披露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目的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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