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务案例看信用证审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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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洁源 

机构地区:[1]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上海分中心

出  处:《中国外汇》2024年第4期62-63,共2页China Forex

摘  要:进口方银行应以信用证是结算工具而非拒付工具为原则,将“实质相符”作为其审单基础,审慎提出不符点,坚决抵制通过“恶意拒付”等手段逃避、拖延银行付款的不良银行实务。审单是信用证业务的基础,但审单并不局限于对单据进行简单比对即便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和国际商会判例等加以判断,经验丰富的银行审单人员也会在实务中遇到难题。下面笔者结合具体实务案例来阐释信用证的审单尺度。

关 键 词:信用证业务 跟单信用证 结算工具 UCP600 具体实务 审单 进口方 不符点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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