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产品遗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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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共产党员》2024年第3期63-63,共1页

摘  要: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12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关 键 词:电子合同 《民法典》 信息网络 快递物流 电子凭证 收货人 互联网 交付时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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