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判决中提存公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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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颖哲[1,2]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西北政法大学与汉唐公证处联合“金融高质量发展法治研究所”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2期37-41,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通则分编解释》)第31条第二款,为避免同时履行抗辩权导致的“虚假抗辩”“循环抗辩”“合同僵局”等一系列问题,规定了一种新的判决类型“对待给付判决”,即原告要在申请执行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即须先履行自己的债务。

关 键 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申请执行 提存公证 给付判决 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 抗辩 判决类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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