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状责任制之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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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灵[1] 王晓宇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3期50-55,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海商法》第105条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实体规范,不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作用在于指引我国法律体系内调整不同运输方式法律规则的适用,而不是指引外国法的适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域损失赔偿责任应依照我国调整该特定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则认定,不能适用损失发生特定运输区段所在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则。我国在未来修法时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做法,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关 键 词:多式联运 网状责任制 定域损失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6.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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