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社会信用:基于功能划分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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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伏创宇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2期106-108,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摘  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功能上的拓展,使得社会信用概念不同于私法上信用的内涵以及域外对信用的通常理解。功能上的拓展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概念的无限扩大,如何在立法上及实践中界定社会信用,便成为社会信用制度实施的核心问题。有关社会信用的界定仍然存有巨大争议,尽管不少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的界定不仅包括经济活动中的履约状况,还涵盖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的状态,甚至延伸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但违反法定义务的内涵如何,以及是否都要纳入失信范畴,仍有商榷的余地。

关 键 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制度 法定义务 功能划分 类型化 通常理解 信用 履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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