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内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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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月岩 刘念 沈子华[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12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3期18-27,共10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时代法治新疆建设理论与实践课题重点项目“新疆反恐维稳新形势及法治化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3XJ114);新疆财经大学校地合作招标课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区运行创新体制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SLC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增加的“区域协同立法”是跨区域合作立法的依据,是从“政府立法协作”“人大协同立法”到“区域协同立法”动态变化中的经验总结。区域协同立法相对地方单个立法,既有地方横向立法的空间改变,也有立法主体、立法事项以及实施范围的授权疆域改变,形成多样化的地方法规体系。基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区域协同立法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阐释,从“备案审查“”法规清理”两方面进行宪法监督,从“共同治理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协同立法事项进行双重限制。

关 键 词:区域协同立法 合宪性审查 宪法内涵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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