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被引量:1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Education in Family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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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敏[1,2] Liu Min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121-134,共14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家事司法正义实现研究”(项目号22FFXB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关 键 词: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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