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中立法管辖冲突的中国因应(1843-1911)  

China’s Response to the Conflicts of Extra-territoriality of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1843-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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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耀跃[1] Li Yaoyue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164-178,共15页Ecupl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晚清中外交涉成案研究”(项目号21YJC820021);河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晚清礼法秩序重建的‘今文学方案’及其儒学现代化意义”(项目号2021BZ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治外法权指向属人主义原则,并在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两个维度上在华扩张。中国传统对外交涉中的“入境问禁、入国问俗”经典命题言说,在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关切中存续着类似于属地主义的立法管辖理念,也留存着“司法”中因时因事予以权变的实践空间。治外法权与属地立法管辖共存模式的尝试受阻后,清末修律转向以属地主义为原则的国际法管辖逻辑。条约上的司法管辖问题具有排他性,但晚清政府坚持治外法权不应排斥属地立法效力,中国法律禁令对在华外人具有拘束力。清政府在条约交涉和国内立法中以执法管辖作为对在华外人实现属地立法管辖的契点。商务管理上的登记注册立法为实现属地立法管辖提供了制度支撑,外商为降低商业政策风险,多愿遵中国法以求获得中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路矿事务作为特许事项,清政府对之有较强的执法管理能力和意愿。其在矿务立法中试图对在华外人的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权力作条约上的扩张解释,并将属地立法管辖权作为中外矿务交涉的斗争工具。此类主权宣示性立法技术嵌入近代中国法律文化而影响至今,有待正本清源。

关 键 词:治外法权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 立法管辖 司法管辖 

分 类 号:K25[历史地理—历史学] D99[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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