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相关法律问题——以林某与某县民政局行政诉讼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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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侠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民政》2024年第3期42-43,共2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林某生于2003年2月,为非农业户口。其父林某某与其母刘某于2020年5月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林某在某高中读高二,随父亲林某某生活。”林某称其父母未向其支付生活费,也未与其生活在一起,生活贫困,遂于2021年6月28日向某县民政局邮寄《申请书》,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21年7月17日,某县民政局向林某作出《回复》,认为:1.林某父亲于2020年9月至今在某医院门诊部上班,月收入3000元;2.母亲刘某系某学校老师,月收入3682.98元。某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林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其不符合申请城市低保条件。

关 键 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法律问题 医院门诊部 非农业户口 城市低保 离婚协议书 生活贫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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