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实施后的公证新职能  

The New Function of Notarizatio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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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尔·吉斯贝尔 蔡勇(译) 

机构地区:[1]巴黎先贤祠-阿萨斯大学 [2]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3年第12期30-31,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对于法国学者来说,对中国公证人在中国民法典实施后可能承担的新职能提出看法并非易事,因此首先介绍一下法国公证人在此领域的经验,特别是公证人在法国民法典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国,公证人的作用在民法领域尤为重要,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支柱性要素。第一个要素与法国民法典存在的“要式”合同有关(公文书形式),即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遵守了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关 键 词:法国民法典 合同形式 中国民法典 公证人 支柱性 公文书 要式 民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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