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企业应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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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玉东 林婷 

机构地区:[1]黄埔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3年第12期67-67,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2022年6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ACF去除液”(该货物含有大于75%的γ-丁内酯),不能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根据2022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涉案货物成分γ-丁内酯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A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货物作退运处理。

关 键 词:进口许可证 行政处罚 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 海关法 海关申报 实施条例 两用物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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