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条件之厘定  

On Conditions of the Use of Arms by People'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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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强 蓝永琪 CHEN Yu-qiang;LAN Yong-qi

机构地区:[1]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

出  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62-65,69,共5页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基  金:2022年度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警察战术学基础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KJQN202201703);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知识图谱的警务指挥与战术本科一流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12132)。

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具备四个条件,即判明情况、暴力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情形紧急、经警告无效,该“四要件说”存在逻辑混乱、判明标准内容不全及标准不清、暴力犯罪外延过大、正在发生以偏概全、对情形紧急定性不准等诸多问题。首先,把判明情况和警告无效作为使用武器的实体和程序两大条件;其次,从三个维度细化“判明情况”内容,即是否严重暴力犯罪及其所处两种完成阶段(正在发生和拒捕逃跑)、有无不得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是否紧急情形;最后,明确暴力犯罪、射击对象、紧急情形和不得使用武器情形的判明标准,不失为厘清问题的有益尝试。

关 键 词:使用武器 条件 判明情况 警告无效 紧急情形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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