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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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斌 

机构地区:[1]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2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7期1-4,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为了遏制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辩护的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加深了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不可分割、相辅相成,辩护人应根据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特点,突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偏重,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以程序辩护为主、实体辩护为辅;审查起诉阶段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审判阶段以实体辩护为主、程序辩护为辅。

关 键 词:实体辩护 程序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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