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庭机制的改革模式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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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灵敏[1] 宋彩思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2]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8期25-27,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研究》(XSP20YBC159);2020年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论RCEP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及中国的应对》(ZC2050);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湖南文理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法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湘教通[2022]354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研究基地)(湘教通[2023]213号)。

摘  要: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自身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性和技术性缺陷,因此各国纷纷对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现行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三种改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德国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以南非为代表的范例式改革。由于渐进式改革及范例式改革分别过于保守和激进,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不大,因此本文着重对投资法庭机制的优劣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进行分析。

关 键 词:国际投资 争端解决 投资法庭制度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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