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股东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差异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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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宇 

机构地区:[1]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8期145-14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观点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说在处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时候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时候,判令夫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股东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际上会扩大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根据与一人公司的差异性比较,夫妻股东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同时,夫妻股东公司这种模式也为法律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找到了法律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和漏洞。所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关夫妻股东公司的一些法律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 键 词:夫妻股东公司 一人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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