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政策性职责类行政案件的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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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伟 

机构地区:[1]濮阳中院行政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53-5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对来源于政策性履职申请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行政机关形式上是否答复,更应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采取合目的性审查模式,以保障当事人充分享受政策中的各项权益。当非职责主体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当事人申请履职的内容已通过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体现,则签订协议的行为后果应由具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签订协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行为,应通过对当事人核心诉请进行实体审查的方式,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职。

关 键 词:行政案件 审查模式 履职行为 实体审查 行为后果 实质性化解 裁判要旨 行政争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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