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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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游 吴冬亚 

机构地区:[1]罗山县法院执行局 [2]罗山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59-61,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处出资不实应理解为已届出资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关 键 词:生效法律文书 出资期限 司法认定 被执行人 出资不实 裁判要旨 保护债权人 执行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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