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肉出口通关流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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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志勇 

机构地区:[1]福州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2期58-58,共1页

摘  要:出口禽肉生产企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须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须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有采购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出口。

关 键 词:海关备案 禽肉产品 禽肉生产 出口食品 住所地 禽肉出口 通关流程 进出口食品安全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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