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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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 

机构地区:[1]黄埔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4年第2期59-59,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2024年1月5日,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木制工艺品的一批货物。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为阔叶黄檀制成品,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产品。该公司申报进口时未能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同时存在品名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价值为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对该公司科处罚款1.5万元。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向海关提交了补办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验核后对该票货物作放行处理。

关 键 词: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口货物 海关申报 进口品 一批货物 木制工艺品 证明书 申报不实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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