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实践思考  被引量:7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on the Form of Capital Contributions of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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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勇锋[1] Pan Yongfe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2期57-70,共1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课题“涉公司纠纷审判疑难问题探析——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制度进行了实质变更,明确列举了债权与股权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债权作为出资有自身特点,在出资不实、出资债权转让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当为债权出资提供相应制度保障。新公司法正式认可股权出资的法律地位,适用中注意以瑕疵股权、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出资效力认定以及股权权属变更等问题。评估作价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评估的相关主体、评估时点、评估结果认定以及未依法评估作价处理等方面。

关 键 词:出资方式 债权出资 股权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评估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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